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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政〔2015〕47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各责任主体都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内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第四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都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五章 外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各责任主体内部管理基础上,各监督主体根据职责和实际需要,开展外部监督。
第六章 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监督主体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有关监督主体。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责任主体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中,应当依据本规定明确监督内容和要求;各监督主体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