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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学会

江西省生态学会章程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25-05-21    浏览: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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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生态学会英文译名: Ecological Society of Jiangxi,缩写: ESJX)。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江西省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组织自愿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省广大生态学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为繁荣江西省生态学科技事业普及和推广生态学知识和成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强全民生态意识,服务江西省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和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做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团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777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的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任期届满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与发展;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刊、电子出版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建立线上学术交流平台;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江西省生态领域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七)对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八)接受委托承担我省生态领域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支持团体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未能履行义务的会员,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请保留会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

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学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

理事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决议效力等同线下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决议效力等同线下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反映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需经本团体理事会审核并公示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专职工作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关单位与支撑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审计后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摘要需在官网公示,完整报告向会员公开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江西省关于社会团体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 4  26 日第6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